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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电线电缆、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电线电缆、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的通知》(市监质监函〔2021〕761号)和《黑龙江省2021年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2021年电线电缆、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和危险化学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请各地依照相关抽检工作方案,结合以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这类的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契机,对相关获证公司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查,及时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对抽查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质量上的问题,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

  二、密切协同高效抽检。此次抽检正处于年终岁尾,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指派专人协同配合抽检机构完成产品抽样工作。如发现抽样人员存在抽样不规范的行为,协同抽样人员应当即指出,抽样人员应当立即纠正。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强化质量技术帮扶。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时完成后处理工作,并通过组织质量分析会、质量技术帮扶“巡回问诊”等活动,帮企业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严肃抽检工作纪律。实施抽样前,抽样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相关监督抽查信息提前告知被抽样生产者,不得利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相关检验机构应按时完成相关工作,保证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转包或分包检验任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相关检验机构履约质量做验证评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产品质量全国联动抽查的通知》(市监质监函〔2021〕761号),监督抽查范围覆盖省内所有电线电缆获证生产企业。计划抽样3类33批次,其中,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13批次,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架空绝缘电缆各10批次。生产领域抽样结束后,因企业停产等问题造成抽样计划没办法完成的,由抽检机构报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可在流通领域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完成抽样任务。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政府采购中标结果,由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质检院)承担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一)抽样。抽样工作从2021年12月6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大连质检院选派不承担该种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负责现场抽样,每组不少于2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2名执法人员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留存证据。因被抽样生产者停产、转产等原因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流通领域电线电缆抽样以在市场待销的产品为主,同规格型号产品已在本省生产企业抽样的,原则上流通领域不再抽样。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集中保管。

  (二)检验。2021年12月31日前,大连质检院依据《黑龙江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完成产品检验工作。

  (三)送达和复检。2022年1月5日前,大连质检院将抽检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司异议申请情况,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复检。

  (四)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后处理工作,按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报告后处理结果。

  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全省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获证生产企业中随机抽取。计划抽样6类53批次产品,其中,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33批次(复合膜袋8、非复合膜袋8、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8批次、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2批次、塑料防盗瓶盖7批次),餐具洗涤剂20批次。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政府采购中标结果,由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质检院)承担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仕益公司)承担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一)抽样。抽样工作从2021年12月6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大连质检院和重庆仕益公司分别选派不承担该种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负责现场抽样,每组不少于2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2名执法人员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留存证据。因被抽样生产者停产、转产等原因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集中保管。

  (二)检验。2021年12月31日前,大连质检院依据《黑龙江省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黑龙江省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黑龙江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黑龙江省食品接触用特定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完成产品检验工作。重庆仕益公司依据《黑龙江省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完成产品检验工作。

  (三)送达和复检。2022年1月5日前,大连质检院和重庆仕益公司分别将抽检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司异议申请情况,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复检。

  (四)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后处理工作,按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报告后处理结果。

  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主要从全省生产工业用甲醇的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中随机抽取,计划抽样10批次。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政府采购中标结果,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腾翔公司)承担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一)抽样。抽样工作从2021年12月6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山东腾翔公司选派不承担该种产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负责现场抽样,每组不少于2人。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2名执法人员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留存证据。因被抽样生产者停产、转产等原因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集中保管。

  (二)检验。2021年12月25日前,山东腾翔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年版)》完成产品检验工作。

  (三)送达和复检。2021年12月31日前,山东腾翔公司将抽检工作总结、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对抽检结果不合格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司异议申请情况,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复检。

  (四)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复检后仍不合格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后处理工作,按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报告后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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